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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重“典”保护,快来看看《民法典》有哪些新保障?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1-04-12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法典,其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人群,也受到了《民法典》“重点保护” :其中的助残条款竟有77条之多!林海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讲《民法典》中的助残条款,如何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残疾人权利有力保护的5个方面

1.《民法典》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

在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第1067条、第1100条、第1130条和第1141条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的照顾和必留份制度,残疾人都将成为重要受益者;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


3.《民法典》完善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

根据疫情防控中发现的问题,第34条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36条授权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4.《民法典》强化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

a) 在侵权责任编中,第1188条和第1189条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教唆者、帮助者、监护人、监护受托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承担责任。

b) 第1199条、第1200条和第1201条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更好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c) 第1179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5.《民法典》强化了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责任。

所有权编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些规定,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助残氛围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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