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在秘书处领导下,设财务部管理各项财务活动。
(一)基金会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按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设置财务部岗位,财务部设财务部门负责人岗位、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第三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印章,确保其完整安全。
(二)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三)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及时准确支付基金会各款项并记录。
第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二)基础财务数据导出、整理并留档。根据整理后的数据编制记账凭证。
(三)正确计量收入、成本、费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按时结账。准确及时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四)定期与出纳及其他业务部门对账,配合业务部门账目查询。
(五)根据相关制度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合理性。
(六)税务变更,汇算清缴;编制与报送各项税收财务报表,税金计算、申报。
(七)按票据管理制度对票据进行开具及保管。
(八)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查阅及保管制度。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
(二)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
(三)审核记账凭证,审核财务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审核项目预算、决算,审核或参与拟定捐赠协议、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
(五)按时出具财务报表、编制财务报告,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六)合理安排资金、控制风险。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财务部统一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合理安排资金流动性。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到5天的零星开支。收到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二)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总账现金余额相符。
(三)出纳定期盘点现金,相关岗位会计复核。
(四)现金支付范围包括:
1.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付款业务。新增银行账户财务部需提交申请报秘书长审批。
(二)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三)收到及签发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须登记备查。收到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备查。
(四)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不得跳号开具票据。
(五)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六)定期与银行对账,出纳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复核银行余额调节表。
(七)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逐笔登记发生的收支业务,日清月结,月度终了银行日记账与总账银行余额相符。
(八)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对公支付,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结算。
(九)外汇收、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增减情况。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条 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资产或者公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其他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管理应建立存货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出入库制度,每年按期盘点。期末,对实物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实物资产的计价合理。实物资产处置方法和程序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存货
(一)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中持有以备捐赠及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二)物资收到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登记库存明细账,并详细登记物资信息包括:用途等。存货出库时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出库单,登记库存明细账。
(三)存货须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及时查明原因,相关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处置。 报告内容包括存货名称,数量,价格,盘盈、盘亏、毁损原因说明,处置方式等,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大额毁损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行政管理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或者文化、文物资产等。
(二)基金会固定资产分为:
1. 房屋及建筑物。
2. 电子设备。
3. 运输工具。
4. 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5. 历史文物、艺术品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确定成本。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3.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确定成本。
4.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成本。
(四)固定资产收到并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五)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按月计提折旧。
(六)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其他固定资产核算,按公允价值入账,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相关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原值,净值,盘盈、盘亏原因,处置方式、净残值等情况的说明,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大额盘盈、盘亏报理事会审批。
(八)固定资产毁损、达到预定使用年限办理清理时,相关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原值,净值,毁损原因,处置方式、净残值等情况的说明,报秘书长批准,批准后扣除残值及赔偿进行账务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毁损、清理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其他实物资产
(一)接受的实物捐赠,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不应记入存货。基金会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数量、来源等详细信息,实物收发应有收发记录,并经经手人签字。
(二)无法证明其公允价值的实物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作相关披露。
(三)对于金额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一次性计入相关费用,办公室应设置备查账管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
(三)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按约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用途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公示后,且仍用于公益事业。
(四)收入按是否限定用途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五)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各渠道收入应建立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及时完整入账。
第十五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收入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六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
(一)接受非现金捐赠按公允价值入账,实际收到并完成所有权转移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收据,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非现金捐赠公允价值证明资料。
公允价值确定顺序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证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依据。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等证明,表明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二)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入库时应验收,拒绝接受变质、过期、残损的商品,捐赠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保证物品在送达收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后续管理按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费用支出应符合基金会宗旨,按基金会支出审批流程办理,报销的票据应合理且真实、完整、有效。
严格区分公益项目支出与行政办公支出,某项费用如属于多个业务活动及行政办公共等共同支出,应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一)在开展公益项目前须事先制定救助标准。救助款、救助物发放前应提交预算。
(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开展公益项目前,须明确项目直接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管理费用支出本着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原则。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大批量采购办公用品等支出须提交预算。
(三)基金会年度管理费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益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的费用。
第七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项目相关支出、日常办公费、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特殊行业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发票填写应清晰完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形式发票应有签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支出报销规定见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取得票据后,按票据种类分类粘贴,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业务内容、报销金额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1. 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流程及费用报销标准按基金会《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 日常办公、招待费等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费用发生前填写“费用申请单”,报秘书长审批。审批后的申请单随报销单作为报销依据。
3. 行政办公固定资产及日常采购,持预算、采购合同、签批单及报销单报销。
(二)经办人交部门主管审核签字。
(三)财务部审核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四)经办人持审核的报销单据报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基金会重要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发生除捐赠以外的其他交易的捐赠人、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发起设立并发生业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等,以及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货物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会议对关联交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理事、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等应主动回避,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之中。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应按公允价格交易,关联方应提供公允价值证明材料,涉及物资及服务采购的应按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按信息公开制度披露。
第九章 财务核算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审核票据、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出具会计报告。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对各公益项目单独核算收入、成本、往来款项等,定期对账。
第三十五条 定期做好实物资产盘点、减值测试,预付、应收款项清查等工作,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时提供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以财务核算、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为基础结合基金会特点,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反映业务活动情况,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财务分析内容包括:财务基本状况分析,收入、支出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
第十章 财务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根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财务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三)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关联交易行为。
(五)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捐赠人、社会公众、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机构等各方监督、了解基金会情况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一条 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基金会官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基金会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内部会计控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规范基金会会计行为,堵塞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错误行为,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而建立的一种互相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约束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涵盖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相关岗位和各项经济业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分离至少包括
(一)出纳负责货币资金拨付,相关岗位会计负责稽核审批、记账。
(二)出纳负责货币资金保管,相关岗位会计定期盘点清查。
(三)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四)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实物资产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至少包括:
(一)实物资产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由不同岗位负责。
(二)实物资产采购、验收、款项支付由不同岗位负责。
(三)实物资产保管与相关会计处理有不同岗位负责。
(四)实物资产的发出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由不同岗位负责。
(五)实物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处置由不同岗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采购与付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采购询价与供应商确定由不同岗位负责。
(二)采购请购与审批由不同岗位负责。
(三)采购合同签订与审核由不同岗位负责。
(四)采购、验收与采购会计记录由不同岗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与捐赠收款流程,加强项目财务风险、捐赠合同订立、捐赠款收入等环节的风险控制。
捐赠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分离至少包括
(一)项目调查与评估由不同岗位负责。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与相关会计记录由不同岗位负责。
(三)捐赠票据管理、开具与项目经办由不同岗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制定成本费用标准。
成本费用不相容岗位分离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由不同岗位负责。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由不同岗位负责。
(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由不同岗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避免同一岗位由同一人员长期负责,关键会计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二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投资。
第五十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活动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保证待拨善款及时、有效拨付,基金会流动性良好的情况下,对非限定性净资产及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投资。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计划、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
第五十三条 投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投资管理相关制度、重大投资活动,审议基金会年度投资报告,授权成立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委托秘书长会议对非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批。
(二)投资管理办公室是投资执行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及风险评估论证。
(三)风险控制办公室是投资监督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好事前评估事后管理工作。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等环节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过程资料。
第五十五条 及时收回到期本金和收益。规范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损失及减值准备。
第十三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票据是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时统一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第五十七条 保管及核销
(一)基金会由财务部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
(二)捐赠票据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去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核销票据。
(三)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由财务专人送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销毁。
第五十八条 开具及使用
(一)开具捐赠票据严格按序号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二)接受货币捐赠应在捐赠款到账后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捐赠收据;接受实物捐赠应在办理验收入库后按公允价值开具捐赠收据;接受其他捐赠应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按公允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三)当捐赠款付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一致时,付款人与实际捐赠人须出具证明文件,双方签字确认后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
(四)捐赠人对已开出的捐赠票据的款项申请退款时,需提交情况说明。说明退款原因、未抵扣税款承诺,并签字。
(五)捐赠收据如需更换开具抬头,需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更换原因,未抵扣税款承诺,并签字。
(六)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将所有联次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交接表、项目预决算表、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备份、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借阅制度,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会计法》和基金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财务部依立项书按项目核算收入、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直接运行费用、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六十五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的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财务预算、财务报销等审批工作。
第六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应结合项目运作特点制定资金预算表。预算表应列明资金具体用途、金额、拨付进度等内容,财务部根据实施方案复核预算表。复核后的预算报秘书长审批。报备的资金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后期存在重大调整应报基金会重新审查批准。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持审批后的拨款凭证及资金预算表,根据约定拨付资金。3000元以上的采购需与基金会签订采购合同,基金会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货方,供货方开具发票。
第六十八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应制定职责分离的财务报销制度。
(一)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特殊行业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针对个人的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的原始单据需提供,救助款拨款单、救助款物接收单等。如有与资金拨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应附会计凭证之后。
(二)报销票据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及有权限的审批人签字后,方可交基金会办理报销。
(三)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
第六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审批后的报销凭证报基金会项目部,经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报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七十条 专项基金及项目应定期将项目档案(图片、签到表、讲义、相关发票复印件等)交基金会存档。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26日, 经基金会一届二十五次理事会批准,实施执行。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救基发【2013】005号)同时废止。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邮编:100006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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