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基金会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培训主办部门制订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培训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培训方案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交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基金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费用标准如下:
费用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费用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基金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基金会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行业内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秘书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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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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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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