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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2-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主办的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支。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议分类如下:

外部会议:基金会组织召开的,邀请外省、市有关厅(局)领导及合作方领导出席的会议。

内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

其他会议:除内、外部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外部会议。每年12月底前,由会议主办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总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内部会议。提前1个月,由会议负责人提交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总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经理事长批准。

其他会议。提前1个月,由会议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

如会议符合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报批、报备类事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外部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15%以内。

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10%以内。

其他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会议召开形式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场所须按照《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询价、比价,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无外地人员参会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基金会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基金会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外省市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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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报销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开支,对未经批准的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综合部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制定或修订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根据实际情况配合服务各类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综合部制定或修订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对各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四)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加强对本部门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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