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开支按照基金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销和补贴。
第三条 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选择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部门负责人、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时向理事长报备。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出差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金额,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七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如遇紧急情况(如:抗震救灾、恶劣天气、疫情管控等),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事先进行线上报批,事后补齐相关说明及报批手续。出差人员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并在报销差旅费时提供相关说明,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签,秘书长审批后报销。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住宿、乘坐交通工具且未经批准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差旅开支
第八条 差旅开支按照基金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销和补贴。出差住宿、交通、伙食补助具体标准参考如下:
(一)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一),职务对应级别如下:
(二)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80元。若因差旅工作需要早7点前或晚9点后打车至机场、火车站等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凭票据实报销此时段内交通费。
(三)差旅伙食补助标准
注:出差补贴天数=返京出发日期-离京出发日期+1天,离京/返京出发日期均以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显示日期为准,例如:离京机票显示起飞日期为8月14日,返京机票显示起飞日期为8月18日即18-14+1=5天。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参照交通费标准(附件二)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条 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63岁以上理事、监事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餐饮住宿,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上一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北京市内郊区县公务不属出差,无出差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住宿等发生费用支出,须提前填写“费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上应盖有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二)除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发票,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2、税号:53100000500021326D;
3、发票日期要完整;
4、发票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等);
5、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该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机打发票错误的,发票金额有误的必须重开。
(三)经财务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报销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京后1个月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部,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四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27日,经基金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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