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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企业篇】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3-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简而言之,企业如有公益性捐赠,可以依法抵扣所得税。以下是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操作说明及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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