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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合规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5-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基金会的运营管理、各部门及其员工的管理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审计规定和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基金会的运营管理、各部门及其员工的管理服务行为,因出现不合规而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引发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开展包括制度制定、合规审查、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坚持以下原则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基金会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合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纪检、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各项合规审查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部门对基金会负责,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五)务实高效。持续完善与基金会业务和人员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充分运用数字化等手段,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行业特征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部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二)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各项制度、流程等;

(三)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包括合规风险识别及应对、合规审查、合规评价、合规报告等;

(四)合规文化建设机制:包括合规理念的宣传、合规文化的培育、合规培训等。

第六条 基金会合规管理覆盖的领域包括规范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

(一)基金会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内部控制人员,负责内部控制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

(二) 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合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依法合规,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合理配置机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四)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流程规范,建立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的机制,保障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益;

(五)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的用人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活动进行合规管理;

(六) 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

(七)基金会将合规审查纳入管理流程,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各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合规审核。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一)基金会建立合规风险监测识别预警机制,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内部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职责,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重大风险台账,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基金会的风险可控;

(二)基金会定期对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补齐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短板;

(三)基金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基金会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外部评估;

(四)基金会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合规检查工作,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五)基金会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各界监督,对民众的合规举报及时处理。对民众的合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流程,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向秘书长报告调查结果。合规部整理存档举报处理全程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供查阅和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合规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加强对外部合规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体成员的合规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基金会的全面合规。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在合规管理中发挥定战略、作决策作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会在合规管理中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中发挥统筹与主导作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立合规部,合规部根据理事会决议及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规划,牵头并具体落实基金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的宗旨,建立健全合规标准,明确合规要求、操作流程等;

(三)跟踪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定或修订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参与对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项目设立等进行的合规审查;

(四)对基金会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基金会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

(五)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依托合作律师事务所为基金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协助解决涉及合规问题的复杂案例。对拟签署的各类协议和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对合作方、执行机构、捐赠方、受赠方、采购销售方等协议签署方做尽职调查;

(六)监督信息公开。定期检查、督促基金会各项业务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公开,留存记录;

(七)协助财务部开展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基金会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民政部巡察、抽查等外部审计工作; 

(八)建立常态化的采购合规审查机制,对供应商选择进行检查。参与捐赠物资采购招标、出入库流程的合规审核,对于物品质量、捐赠效果进行抽查、跟踪、监督。对捐赠物资库存情况进行抽查;

(九)每年制定基金会慈善项目合规检查计划,选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涉及的项目等,采取查看材料、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对项目执行及项目效果进行抽查,出具合规报告;

(十)参与研究基金会重要事项并提出合规意见;

(十一)建立问题整改机制。对内、外部审计提出的问题、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对照民政部要求进行自纠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统筹整改方案的制定,跟踪督促检查,推动整改合规到位,出具问题整改报告;

(十二)组织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以及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十三)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履职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责任人为部门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执行合规管理政策及制度、规避合规风险等工作。

 

第四章 合规管理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交的各项财务审批、项目立项审批、采购申请、出入库审批、对外发布或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函件、对外签署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等,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就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审批中涉及的项目或业务是否符合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要求;

(二)相关审批中涉及的项目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相关审批中涉及的项目或业务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规定;

(四)相关审批中涉及的项目或业务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优先使用经律师审核通过后的常用模板类合同。如需修改,由合规部视程度重新提交律师审核。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外签署非基金会常用模板类合同(包括对方提供的制式合同),须经合规部提交律师审核。合规部将律师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交合规审核的报批材料,附带与该项审批有关的所有正式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批文件正文及相关的全部附件;

(二)涉及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

(三)机构(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对合作方、执行方等的尽职调查相关资料;

(五)审核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定期对开展的业务工作进行风险自查,开展合规风险研判,对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及时报告、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合规部享有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基金会相关人员配合合规部对调查事项进行充分说明等。

必要时合规部可申请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规部配合基金会监事会履职工作,听取监事会的监督指导意见。根据监事会要求组织相关检查、汇报工作。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加强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将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对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部门负责人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或员工违反合规管理规定,视问题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开除处理。特别严重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现合规风险时,涉及合规风险的部门会同合规部及时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及时预警,快速处置。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不断加强合规培训,结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督促员工理解、遵循基金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合规部每年全面总结本年度基金会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全面、客观总结本年度基金会合规管理工作经验,梳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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