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募捐工作,更加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捐赠,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为自然人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境内外款物捐赠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尊重捐赠人意愿,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四条 基金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并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募捐方案填报应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开募捐项目活动结束后收到的捐赠,如该项目活动尚未执行完毕,可继续使用,如该项目活动已经执行完毕,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用于与该项目活动类似或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
第九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时,基金会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募捐需求信息,经请示报告后,迅速开展募捐或接受捐赠并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可接受捐赠,并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合法且其有权处置的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保证足够的有效期。原则上,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必须在6个月以上,并确保在有效期内捐出使用;如遇紧急救灾物资等特殊情形,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根据物资、物流等具体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应提供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由办公室登记,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
(二)接收方接受捐赠物资后,出具接收单。凭其出具的接收单,根据物资的出库时间,填写出库单,由办公室登记,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根据接收方出具的接收单、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境外捐赠人通过基金会向境内捐赠资金,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办理入账。境外捐赠人通过基金会向境内捐赠物资,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许可证申领手续等,为捐赠人提供帮助。境外捐赠人应配合提供捐赠函、捐赠物品的说明(品牌、型号、材质、用途、成分包装规格等信息)、物资清单、发票、运单、装箱单、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材料。境外捐赠依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规定,向民政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退还的捐赠款物,由捐赠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基金会审批后,可将相应捐赠款物原路退回,捐赠物品寄回需由捐赠人承担运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包括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捐赠记录。
第二十条 以下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款物并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物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一条 捐赠反馈遵循“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由接收捐赠的项目部门负责实施。项目部门应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做好捐赠方维护。
捐赠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基金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二十三条 捐赠反馈内容由各项目部门如实编写并提供,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公开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定向募捐款物的使用,应当与捐赠人保持充分沟通,按照约定及时详尽地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应在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供项目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门与品牌宣传部门,共同做好捐赠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相关网络众筹平台等发布捐赠款物使用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进度、项目报告及项目效果。品牌外联部积极争取媒体支持,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弘扬和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门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后可根据财务系统项目报表数据进行反馈。项目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统筹捐赠收支情况,原则上捐赠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捐赠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捐赠支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门应当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项目档案的管理方法严格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及《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文书档案及实物档案整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2〕24号)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邮编:100006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关于我们:
基金会电话
010-58138033
基金会邮箱
info@csaf.org.cn
基金会微博:@中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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