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理、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设立的合作项目、自主项目。
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单位;在项目下可设置子项目,用以方便独立管理同一项目开展的多个细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单位项目的分类: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本单位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四)基金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展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四)注重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可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
(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业务部门经过项目调研和项目设计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项目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及项目目标;
2.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选择标准及预期效果;
3.项目组织结构;
4.项目实施计划;
5.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等);
(四)项目监督与风险控制
1.项目风险;
2.风险控制办法。
(五)若为基金会与捐赠人或第三方合作发起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一般的项目立项由秘书处办公会决议。各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审批表》,经综合评估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
紧急救灾类项目,及时请示秘书长同意后,组织开展工作,于三个月内补办齐全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
(一)具有宗教、政治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三)发起/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四)可以预见的、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目。
第九条 重大慈善项目设立,需参照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及报备报批程序。
第十条 慈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合约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必须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长期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管理,可制定《项目工作手册》。对于无法制定统一的操作手册的综合类项目,可以分别制定子项目的操作手册。项目工作手册完成制订,报分管正副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执行。对于短期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可不制订《项目工作手册》。
第十三条 《项目工作手册》是项目执行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内容通常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对象管理、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架构、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捐赠参与管理、项目风险控制、档案管理和项目案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政策、受益人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项目,一般调整由分管秘书长审批,项目名称调整、资助内容或标准调整、项目执行部门调整、项目披露责任部门调整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项目工作手册》根据项目调整进行必要的更新,报分管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实施环节相关人员,以及项目援助对象等不定期进行以《项目工作手册》等内容为主的培训或沟通,以提高项目实施人员的规范性和执行效率。
第十六条 项目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项目区或合作伙伴的筛选工作。协调落实参与项目实施的项目区或合作伙伴履行项目合约或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按照协议有效执行。项目部门须做好项目年度和阶段性总结。
第十八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涉密内容。如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涉密内容,须按流程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三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管理,为项目提供财务支持服务与监督,防范项目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按项目及执行部门设专账核算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入账及时,财务档案健全有效,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各类资金应本着勤俭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支出合法、合规、合理,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项目财务档案健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要求对项目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项目计划和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付款申请单,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报告,按照拨款流程逐级审批,完成后方可拨款。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合理、合法、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按照不高于募集资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公募机构管理费用。项目的执行费用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其中以基金会名义通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由捐赠方定向捐赠且有捐赠协议的部分,捐赠协议对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有约定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可与捐赠方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门常态自查是各业务部门内部对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常态自查检查。项目自查要及时梳理项目流程,列示项目管理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月度排查是由合规部牵头,财务部、办公室、品牌传播部等部门提供专业支持,针对全会各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进行提示性监测工作,季度/年度风控简报,发送给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合规部门专项检查分为常态监测和重点监测。按照秘书长的要求及不同的项目条件,确定监测频次,组建监测团队,制定监测计划,采用适宜的监测方式,确定监测内容与专项检查指标,监测后形成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专项监测结果向秘书长报告。合规部有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意见进行追踪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阶段性评估:对于长期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估,旨在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项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阶段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进度、实施质量、财务状况、目标实现状况、管理及执行机构表现等。
第三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阶段性评估由项目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重大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期评估:项目终期评估是在捐赠人要求或者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结束时开展的,是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期评估的内容:
1.对项目目标、操作管理模式、执行和管理机构、项目实施质量、项目的效果等进行评估。
2.对项目效益尤其是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项目终止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国家政策、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推进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行为的,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须由秘书处办公会审批。重大慈善项目的中止报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中止涉及的人员调整、资金决算等,由项目部门与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项目部门须做好中止项目的善后管理工作。项目中止方案、做出中止项目决策的会议决议文件必须作为项目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目标已完全实现,且项目无新增捐款,资金拨付完毕时,项目进入结项阶段,并形成《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结:项目设立的原因及背景、项目目标及内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受益人数(立项到结项总数)、项目开展的活动与目标实现程度、项目遗留问题与解决办法;
2.项目结项的判断条件与依据;
3.项目结项的执行:项目结项清单;
4.项目后续安排包含:剩余资金处理、合作伙伴维护与反馈、结项公示、项目团队成员安置、结项通过审批后的项目状态更新和人员权限变更等;
5.结项其他风险的规避;
6.经验总结。
第四十二条项目结项,需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批。子项目正常结项时,不需要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批,子项目异常结项时,需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批。重大慈善项目结项,需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如因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秘书处依照相关规定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用途。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整理和提交归档,由业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管理、保存。
第四十六条 项目档案分为项目基础档案、计划与总结、项目执行方档案、受益人档案、财务档案、合同档案、监督档案、传播档案和捐赠档案等九类档案。其中项目基础档案包括立项文件、调整文件、结项文件和其他文件(项目简介、项目逻辑框架图、项目工作手册)等。
第四十七条 项目档案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 合规部将对项目调研、立项、实施、年度总结、计划、评估、审计、结项报告等全流程的档案管理过程实施项目常规管理监测。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五十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在立项和募捐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品牌传播文件、项目影像资料等。
第五十一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管理,妥善保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慈善中国、各互联网公募平台、基金会官网等平台及时向公众披露机构及项目信息。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均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十五条 根据信息公开要求,财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季度公开的财务数据,网络众筹部负责提供网络各平台筹款数据,业务部门负责核对项目、筹款活动披露数据以及提交项目、活动进展信息并上传慈善中国平台,合规部负责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网络众筹部、办公室对项目部门制定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文件、公开募捐方案补正文件向民政部慈善司申请备案;合规部负责监管公开募捐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3〕47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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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6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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