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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互联网合作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5-04-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基金会的优势,通过帮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公募社会组织”)进行筹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与非公募社会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在业务范围内合作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募得款物由基金会管理并监督用于委托或者资助非公募社会组织实施慈善项目的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开展合作募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慈善项目活动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优化选择执行团队,提高慈善项目活动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打造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实现慈善资源共享,促进合作各方共同发展;

(四)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善款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网络众筹部负责本基金会合作募捐伙伴和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品牌外联部、财务部、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作关系建立

第六条 与本基金会开展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满一年以上,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二)属于慈善组织的,按照规定履行了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并取得合格结论;

(三)具备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财产管理使用制度,能够提供国家规定的财税票据;

(四)具有一定设计慈善项目的经验,拥有较为成熟的项目执行团队,参与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

(五) 认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理念及工作方式,愿意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加强自身建设,共同发展慈善事业;

(六)获得民政部门组织的评估等级4A级以上或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嘉奖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合作。

第七条 申请与本基金会开展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组织章程及项目管理、财产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文件;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或者接受年度检查报告的证明材料;

(四)近期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

(五)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案以及实施慈善项目的初步设想。

第八条 基金会与非公募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签订合作募捐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基金会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合作方应当配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募捐方案启动

第九条 网络众筹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合作募捐的合作谈判、项目执行、资金拨付、跟踪管理、项目结项、审计评估、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确定合作募捐关系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可以选择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起慈善项目,由本基金会认领后,对该项目开展合作募捐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网络众筹部应当按照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要求,提供经民政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协助合作的非公募社会组织按照平台要求进行项目文案策划。

(一)项目文案应当清晰表述项目介绍、项目预算、执行计划(注明时间节点)、善款接收、执行机构介绍等内容,配备相关配图、表格予以展示。

(二)项目文案若使用公众人物形象,或者发布受益人信息以及涉及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等,应当取得相应授权。涉及使用儿童等群体的信息时,应当注意隐私保护,采取相应技术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完成线上募捐方案启动后,网络众筹部可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上代表本基金会发布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基金会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非公募社会组织拟通过开展线下活动与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必须事先通知本基金会,接受基金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 款物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本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对合作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并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为慈善项目设置专门财务账目,实行专账管理,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未经合作募捐双方协商同意,合作的非公募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改变募捐方案的内容和合作募捐合作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使用合作募捐募集的款项,应当填写项目拨款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计划、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网络众筹部在核对公募金额、账户信息、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预算后,提交财务、合规、秘书长等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直接拨入合作的非公募社会组织账户。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优化项目流程、控制项目成本,高效、透明地使用募得款物。项目结束后应当向本基金会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含财务报表),由本基金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上以合作募捐双方的名义公布,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接受捐赠人质询和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开展合作募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公开募捐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并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基金会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章  鼓励与发展

第十九条 参加合作募捐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可以选择参与基金会品牌项目的落地实施工作。合作2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机构可以成为品牌项目战略合作伙伴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条 开展合作募捐活动中,本基金会可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以及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做好品牌传播。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适时开展合作募捐活动培训,与合作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共同提升内部治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品牌传播等能力建设。

 

第六章  合作募捐合作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作募捐项目结项后,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合作的非公募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合作募捐合作协议:

(一)没有遵守各公募平台要求,定期公示项目进展、项目报告、财务披露等信息的;

(二)没有按照募捐方案或合作协议使用募得款物的;

(三)在12个月内没有开展公益募捐、资助受益人等公益活动的;

(四)提交虚假的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告、财务票据等材料的;

(五)受到民政部门立案调查并严重影响本基金会声誉,或者对本基金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合作募捐项目被一方业务主管单位撤销的;

(七)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合作募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募捐合作项目终止后,由本基金会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或合作募捐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剩余财产;募捐方案或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合作项目宗旨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联合劝募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3〕55号)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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