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提升物资捐赠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捐赠方)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物资,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且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方名称,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方与基金会约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条 捐赠方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方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基金会可以依法要求其交付。
第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法律法规等对捐赠物资有效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根据捐赠协议、捐赠物资移交清单、计价凭据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物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捐赠日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应当根据捐赠方提供的计价凭据作为入账价值依据。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四)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五)捐赠方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六)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另造册登记,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方予以鼓励和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对外公布。
(七)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按相关规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可以要求捐赠方就捐赠的物资提供:
(一)捐赠物资清单。
(二)公允价值证明。
(三)捐赠物资价格的有关凭据。凭据可以为捐赠方捐赠日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采购发票、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四)捐赠物资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五)企业资质证明。
(六)若有进口物资需提供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
(七)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应统一造册,入库管理,妥善保管。为降低储运成本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基金会不设仓库(必要时可租赁仓库)。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指定地点,基金会委派人员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出库。
库存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对于盘盈的库存物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库存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收到基金会资助物资后,接收方(个人)须提供:
(一)若接收方为单位,需提供由单位盖章签字的物资接收证明及发放明细。
(二)若接收方为个人,需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应及时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一)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捐赠物资,用于应急的应当尽快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物资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基金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二)捐赠方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物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五条 通常捐赠流程为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移交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八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本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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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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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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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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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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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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