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理、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合作项目、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条 管理办法所指项目为: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由基金会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合作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四)基金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展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四)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五)注重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可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
(六)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六条 立项前,相关部门应开展立项评估,并提交《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项目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目标;
(四)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五)项目组织结构;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筹集方式及数额);
(八)项目起止时间;
(九)项目评估;
(十)项目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需经过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项目资金金额超过一定权限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紧急救灾类项目,及时请示秘书长同意后,组织开展工作,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
(一)具有宗教、政治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三)发起/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四)可以预见的、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目。
第九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签署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预算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做好项目阶段性总结工作,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涉密内容。如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涉密内容,须按流程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二)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项目计划和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付款申请单,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按照拨款流程逐级审批,完成后方可拨款。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合理、合法、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项目执行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合法、合规选择项目执行方。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按照不高于募集资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公募机构管理费用。项目的执行费用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其中以基金会名义通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部分,继续按照公开募捐方案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使用;由捐赠方定向捐赠、且有捐赠协议的部分,捐赠协议对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有约定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可与捐赠方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公开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没有捐赠协议等其它形式约定的部分,由基金会统一将项目剩余财产用于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结项报告,向项目所属部门及财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规模大于500万元的项目,可选择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据此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及时反馈捐赠人,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项目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行为的,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终止应当经过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他项目终止应当经过秘书长同意。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终止报告,并按流程完成审批。
第二十七条 如因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秘书处依照相关规定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不得再以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在立项和募捐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品牌传播文件、项目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负责部门向基金会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出调整和修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均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邮编:100006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关于我们:
基金会电话
010-58138033
基金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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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微博:@中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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