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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3-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和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

第二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正式员工,实行聘用制。秘书长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聘用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决定。各部门聘用部门副职人员,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及临时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按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聘任。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备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须填写《用人申请表》(附件1),明确招聘人员的条件、拟聘岗位,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用人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应聘人员参加初试和复试。复试通过后,由综合部发送《录用通知书》,被聘用人员持《录用通知书》报到。

第七条 面试时应聘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对新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条 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用期限。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第十一条 受聘员工的档案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考核为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由综合部负责组织执行。每年1月,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基金会年度业绩指标制定部门工作计划。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充分沟通确定年度业绩指标和对应权重,并签署《绩效管理任务书》。

第十四条 员工年度考核的具体指标、权重、评分计算方式按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进行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评选条件如下:

(一)年度优秀管理者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全局意识强,善于站在全局和基金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谋划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带领部门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全年出勤率在99%以上。

6、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清正廉洁。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条件

1、讲政治,顾大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3、工作表现好,业绩突出;

4、团队意识强,善于配合协作;

5、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无早退、无旷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一)优秀管理者评选程序

优秀管理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无记名投票,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1、每年1月,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向综合部提报候选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

2、综合部结合部门工作业绩对各部门评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提出“先进员工”建议名单,经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基金会对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五章  晋升

第十七条 岗位晋升

(一)初级、中级岗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具备晋升资格。

1、同一工作岗位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两年;

2、两年内绩效考核成绩合格,未出现重大过失;

3、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且成效显著;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投诉行为。

(二)中级以上岗位晋升,员工须在同一工作岗位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三年,并要符合所晋升岗位的其他标准。

(三)员工破格、越级晋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特殊需要,本人有专业特长;

2、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四)初级岗位晋升,须经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长批准、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岗位晋升至副部长、副主任,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岗位晋升至部长、主任、总监、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岗位级别确定。

    中级以上指: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总监

    中级指: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初级指:主管、官员、助理

 

第六章 调岗、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初级岗位),用人部门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如原部门不再聘用,又无新部门聘用的,不再续聘。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申请表》(附件2),批准后报综合部,由秘书长审批。批准后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交接完毕由综合部签发《离职通知》,结算工资、福利等。

员工辞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而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和福利,并根据劳动合同由员工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所列条款辞退员工的,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由综合部签发《辞退通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由综合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签发《离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员工收到《离职通知》或《辞退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一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离职前损坏公有财物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按原价5倍赔偿。盗窃公有财物情节严重者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聘,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由理事会决定。

各部门副职岗位调整及解聘,依照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续聘及解聘,由秘书长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奖励须由相应负责人根据先进事例的情况按流程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一)品行优良、技能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

(二)工作创新有成效。

(三)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四)节约成本,有显著成绩。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一)对于研发、宣传推广、劝募等工作有重大贡献。

(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期出色完成。

(三)协助有关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

(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有较大成果。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大功”。

(一)对研发、宣传推广、筹资等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

(二)重要项目完成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

(三)适时处置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基金会免遭严重损害。

(四)在恶劣环境下,恪尽职守。

(五)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基金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

(六)工作创新、技术研究,有特殊功效。

第三十条 对获以上奖励者,辅以相应的物质鼓励,具

体标准如下:

(一)嘉奖一次,获物质奖励500元。

(二)记功一次,获物质奖励1000元。

(三)记大功一次,获物质奖励3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评为基金会年度优秀管理者、年度优秀员工者及民政部司(局)级单位表彰者,给予5000元奖励。受到部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个人或集体,被表彰个人或集体分别给予6000元及10000元奖励。由受表彰集体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机构内部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惩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秘书处办公会视情节研究决定。行政处分按违纪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员工,另处以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警告一次,罚款200元;

(二)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三)记大过一次,罚款800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特殊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其薪酬根据其工作量和贡献大小,由秘书处办公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中华救助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image.png


附件2:

离职申请表

image.png


支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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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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