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和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
第二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正式员工,实行聘用制。秘书长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聘用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决定。各部门聘用部门副职人员,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及临时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按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聘任。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备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须填写《用人申请表》(附件1),明确招聘人员的条件、拟聘岗位,经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用人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应聘人员参加初试和复试。复试通过后,由综合部发送《录用通知书》,被聘用人员持《录用通知书》报到。
第七条 面试时应聘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对新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条 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用期限。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第十一条 受聘员工的档案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考核为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由综合部负责组织执行。每年1月,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基金会年度业绩指标制定部门工作计划。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充分沟通确定年度业绩指标和对应权重,并签署《绩效管理任务书》。
第十四条 员工年度考核的具体指标、权重、评分计算方式按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进行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评选条件如下:
(一)年度优秀管理者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全局意识强,善于站在全局和基金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谋划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带领部门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全年出勤率在99%以上。
6、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清正廉洁。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条件
1、讲政治,顾大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3、工作表现好,业绩突出;
4、团队意识强,善于配合协作;
5、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无早退、无旷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一)优秀管理者评选程序
优秀管理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无记名投票,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1、每年1月,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向综合部提报候选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
2、综合部结合部门工作业绩对各部门评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提出“先进员工”建议名单,经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基金会对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五章 晋升
第十七条 岗位晋升
(一)初级、中级岗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具备晋升资格。
1、同一工作岗位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两年;
2、两年内绩效考核成绩合格,未出现重大过失;
3、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且成效显著;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投诉行为。
(二)中级以上岗位晋升,员工须在同一工作岗位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三年,并要符合所晋升岗位的其他标准。
(三)员工破格、越级晋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特殊需要,本人有专业特长;
2、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四)初级岗位晋升,须经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长批准、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岗位晋升至副部长、副主任,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岗位晋升至部长、主任、总监、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岗位级别确定。
中级以上指: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总监
中级指: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初级指:主管、官员、助理
第六章 调岗、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初级岗位),用人部门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如原部门不再聘用,又无新部门聘用的,不再续聘。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申请表》(附件2),批准后报综合部,由秘书长审批。批准后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交接完毕由综合部签发《离职通知》,结算工资、福利等。
员工辞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而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和福利,并根据劳动合同由员工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所列条款辞退员工的,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由综合部签发《辞退通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由综合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签发《离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员工收到《离职通知》或《辞退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一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离职前损坏公有财物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按原价5倍赔偿。盗窃公有财物情节严重者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聘,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由理事会决定。
各部门副职岗位调整及解聘,依照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续聘及解聘,由秘书长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奖励须由相应负责人根据先进事例的情况按流程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一)品行优良、技能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
(二)工作创新有成效。
(三)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四)节约成本,有显著成绩。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一)对于研发、宣传推广、劝募等工作有重大贡献。
(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期出色完成。
(三)协助有关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
(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有较大成果。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大功”。
(一)对研发、宣传推广、筹资等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
(二)重要项目完成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
(三)适时处置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基金会免遭严重损害。
(四)在恶劣环境下,恪尽职守。
(五)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基金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
(六)工作创新、技术研究,有特殊功效。
第三十条 对获以上奖励者,辅以相应的物质鼓励,具
体标准如下:
(一)嘉奖一次,获物质奖励500元。
(二)记功一次,获物质奖励1000元。
(三)记大功一次,获物质奖励3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评为基金会年度优秀管理者、年度优秀员工者及民政部司(局)级单位表彰者,给予5000元奖励。受到部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个人或集体,被表彰个人或集体分别给予6000元及10000元奖励。由受表彰集体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机构内部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惩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秘书处办公会视情节研究决定。行政处分按违纪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员工,另处以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警告一次,罚款200元;
(二)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三)记大过一次,罚款800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特殊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其薪酬根据其工作量和贡献大小,由秘书处办公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中华救助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用 人 申 请 表
附件2:
离职申请表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开户行行号:3051 0000 1299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邮编:100006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关于我们:
基金会电话
010-58138033
基金会邮箱
info@csaf.org.cn
基金会微博:@中华救助
微信服务号
微信订阅号